《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》
1996年5月23日 国税发[1996]087号 军事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:
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6]014号)时,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,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。据此,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,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,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望各地接此通知后,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,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。
附件一:
武警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《转发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(关于
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)》的通知
各总队后勤部,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,各直属院校院(校)务部,总部直供单位:
现将总后勤部[1996]后财字第102号《转发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(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)》转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结合实际情况,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,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,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,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。 |